葫芦岛市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安全科 | 添加时间:2024-11-29 |
一、绥中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任某某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豆角)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案情概要:2023年10月31日葫芦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来自绥中县塔山镇潘家村农户任某某种植的“豆角”农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3200.1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规定。2024年1月9日上午,依法对绥中县塔山镇潘家村的任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豆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日绥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经查,当事人任某某种植的豆角使用了农药噻虫胺,未超过农药安全间隔期上市销售,造成农药噻虫胺残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之规定。对绥中县农户任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件亮点:近年来,瓜果、蔬菜等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绥中县是重点农产品蔬菜的重要生产地区,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及时查处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问题,从源头把好食品安全关口,对维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绥中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牛某某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案情概要:2024年3月16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2024〕0106-1号),来自绥中县西甸子镇北扬家村农户牛某某种植的的“姜”农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2024年3月26日上午午,绥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葫芦岛市连山区现在居住地,依法对牛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姜)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之规定。对绥中县农户牛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625元。
案件亮点:近年来,瓜果、蔬菜等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绥中县是“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中,重点农产品蔬菜的重要生产地区,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及时查处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问题,从源头把好食品安全关口,对维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农业农村部门及时跟进查办,体现了农产品产出与市场准入两环节密切配合的重要性,为进一步打击农产品药残超标违法行为探索了有效途径。
三、绥中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孙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案
案情概要:2024年9月14日10时许,绥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动监中队日常巡查中发现李家乡有一辆货车运输生猪,该批生猪没有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当事人孙某某出示执法证件,经现场检查发现一车牌为冀XXXX货车装有生猪10头,当事人孙某某当场未能提供出该批10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当场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拍照及录像,并依法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同日当事人孙某某到本机关接受询问,执法人员按照其陈述,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日当事人孙某某提供了该批生猪的收购证明,确认货值为21166元。2024年9月14日,检疫人员对该批生猪进行补检,检疫合格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和《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孙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4233.2元。
案件亮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容易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案由分辨不清,导致在办理执法案件时证据收集、事实认定、行为定性、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与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查询等方式,调查认定运输前货主是否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是否经过检疫,是否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是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要素。这也是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案由认定的主要依据,具有典型意义。目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可实现票证查询功能,办案时可借助此平台查询涉案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已经过检疫,助力执法办案。
四、绥中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高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案
案情概要:2024年10月05日15时许,绥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动监中队与高速交警联合检查中发现有一辆货车运输生猪,该批生猪没有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高某某出示执法证件,经现场检查发现车牌为辽PD4XXX货车装有生猪18头,当事人高某某当场未能提供出该批18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当场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拍照及录像,并依法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次日当事人高某某到本机关接受询问,执法人员按照其陈述,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日当事人高某某提供了该批生猪的收购证明,确认货值为26440元。2024年10月06日,检疫人员对该批生猪进行补检,检疫合格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和《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对当事人高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288元。
案件亮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容易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案由分辨不清,导致在办理执法案件时证据收集、事实认定、行为定性、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与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查询等方式,调查认定运输前货主是否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是否经过检疫,是否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是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要素。这也是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案由认定的主要依据,具有典型意义。目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可实现票证查询功能,办案时可借助此平台查询涉案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已经过检疫,助力执法办案。
五、绥中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绥中县绥中镇张某菜籽店销售“京甜糯807F1”和“华糯1”种子涂改标签案
案情概要:2024年3月22日,绥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种子监管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绥中县绥中镇张某菜籽店现场发现其销售“京甜糯807F1”和“华糯1”种子私自涂改种子标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100元。
案件亮点:种子标签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它的主要作用是帮助用户快速识别和理解种子的相关信息,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信息、质量指标等。种子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种子标签在农业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是种子的身份证,帮助农民识别和使用种子,也是管理部门界定真假优劣、查证主体的重要工具。通过种子标签,农民可以更好地了解种子的特性和适用条件,确保种植的成功率和农作物的质量。本案也提醒广大种植户,在购买种子时要认真查看种子标签信息,不要购买签标不符合规定和涂改的种子。
六、绥中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绥中县葛家乡某兽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案情概要:2024年3月25日绥中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绥中县葛家乡某兽药店经营假兽药。3月29日绥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2名执法人员对绥中县葛家乡某兽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勘查),在经营场所内中的一组柜台上发现了标称为商丘市成达动物药品厂生产的通用名为“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商品名为“败毒头孢王”1盒,生产许可证号:(2017)兽药生产证字16247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62472021,外包装上标注的主治:各种混合感染性疾病,无名高热败血症,高致病性圆环病毒。经查:绥中县葛家乡某兽药店经营商丘市成达动物药品厂生产的标称:商丘市成达动物药品厂生产的通用名为“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商品名为“败毒头孢王”生产许可证号:(2017)兽药生产证字16247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62472021,其外包装上标注的主治:各种混合感染性疾病,无名高热败血症,高致病性圆环病毒。通过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注射用头孢噻呋钠”适应症栏的功能主治不一致,超出了规定范围。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按照假兽药处理,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对该兽药(数量1盒)进行查封扣押处理。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了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80元/盒×1盒);2、没收违法经营兽药(败毒头孢王1盒);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480元。
案件亮点:兽药作为畜禽养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投入品,是防治动物疫病、维护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养殖过程中使用假、劣兽药会增大养殖风险,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及时依法查处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对维护兽药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产品时应选择正规生产厂家,严格履行审查核对义务,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兽药使用者在购买兽药时也应注意核查兽药生产许可证号等重要产品信息,拒绝购买、使用假、劣兽药。
七、绥中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绥中县塔山屯镇某饲料店经营不合格饲料案
案情概要:2024年9月4日绥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2名执法人员对绥中县塔山屯镇某饲料店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辽宁波尔莱特农牧实业有限公司沈北分公司生产;饲料生产许可证号:辽饲证(2023)01223;产品名称:仔猪配合饲料(仔猪宝);数量:10袋;规格:50kg/袋;生产日期:20240823的饲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样工作。经中普安新(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检测结果锌:170mg/kg,标准值为≤110mg/kg,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饲料锌含量高于标准值,属于不符合产品标准,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饲料。2024年10月21日绥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QDW2401694-2送达到绥中县塔山屯镇某饲料店当事人卢某某本人签收。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对检验检测结果提出异议。2024年11月1日绥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2名执法人员对绥中县塔山屯镇某饲料店经营场所和库房分别进行了现场勘查,未发现该批次饲料;对当事人询问,已全部出售,并提供了销售记录。
处罚结果: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卢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案件亮点:饲料产品质量的好坏以及是否安全,直接影响畜禽的正常发育、健康成长,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健康。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典型案例,通过对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加强饲料管理规范饲料市场,提高畜产品质量、保障畜产品安全,并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八、兴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肖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活羊)案
案情概要:2024年7月12日中午11时,兴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查获一辆运输动物车辆。该车辆拉运25只活羊,当事人肖某某不能提供该车动物的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照相记录取证。当事人肖某某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于当日立案。经与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查明近2日当事人肖某某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过检疫,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追溯平台电子出证系统也没有当事人的检疫出证记录,认定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事实存在,其行为违法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2024年7月26日,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执行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30%的以下罚款,计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亮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容易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案由分辨不清,导致在办理执法案件时证据收集、事实认定、行为定性、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与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查询等方式,调查认定运输前货主是否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是否经过检疫,是否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是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要素。这也是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案由认定的主要依据,具有典型意义。目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可实现票证查询功能,办案时可借助此平台查询涉案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已经过检疫,助力执法办案。
九、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南票区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案
案情概要:2024年3月6日,葫芦岛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南票区某农资经销处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在经营区域货架上摆放的农药:1、乙蒜素 净含量10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52243,生产企业:南阳神圣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共6瓶,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10/25,保质期2年; 2、甲氰菊酯 净含量:40毫升(4毫升x10支),农药登记证号:PD20070272,生产企业:浙江威尔达化工有限公司,共25盒,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0323012,保质期2年,以上两个产品已经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2024年3月13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南票区某农资经销处投资人王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档案相关证据材料。经查明,南票区某农资经销处经营的两种农药乙蒜素和甲氰菊酯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通过对投资人进行询问及其提供的经营档案为佐证确认两种农药货值金额合计 465 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参照《葫芦岛市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两种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乙蒜素”6瓶、“甲氰菊酯”25盒;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案件亮点:农资市场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打击劣质农药能够净化农资市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可以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民使用合格、安全的农资产品,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收益。
十、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南票区缸窑岭镇某农资服务部经营假种子案
案情概要:2024年3月15日,葫芦岛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某农资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起经营区域摆放的玉米种子有问题,对该种子抽样,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真实性检测,结果卫为“真实性不同”,确定为假种子。经过进一步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假种子。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参照《葫芦岛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农资服务部(牟某)做以如下处罚:没收假种子,罚款人民币2.5万元。并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
案件亮点: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立足本职,主动出击,开展“农资打假百日行动”,在重点突击行动中发现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理。不断强化执法力度,打击违法,保障合法,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我地区营商环境。
十一、建昌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兽药饲料店经营假兽药案
案情概要:2024年7月17日经检查发现建昌县某兽药饲料店,有经营假兽药行为。经执法人员对假兽药清点,核对,登记,扣押假兽药20个品种110盒(袋),经对管理人员(实际投资人)依法询问调查涉案金额(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累计262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处罚结果:经办案人员调查及收集的证据及事实认定建昌县某兽药饲料店经营假兽药行为实属,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卖出的所有假兽药获利人民币705元,没收假兽药110盒;2、罚款7863元;3、罚没款合并执行计8568元。
案件亮点:近年来随着养殖模式由散养户逐步转向规模化转变。兽药产品质量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建昌县对执行“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力度及监督检查频次也随之加强。本案为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用好药”从源头抓的重要意义。
十二、建昌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兽药饲料店经营假兽药案
案情概要:2024年7月18日经检查发现建昌县某兽药经营店,存在经营假兽药行为。经执法人员对假兽药清点,核对,登记,扣押假兽药5个品种28盒(瓶),经对当事人依法询问调查涉案金额(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累计78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处罚结果:经办案人员调查及收集的证据及事实认定建昌县某兽药经营店经营假兽药行为实属,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卖出的所有假兽药获利人民币363元,没收假兽药28盒;2、罚款:2349元;3、罚没款合并执行人民币计2712元。
案件亮点:近年来随着养殖模式由散养户逐步转向规模化转变。兽药产品质量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建昌县对执行“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力度及监督检查频次也随之加强。本案为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用好药”从源头抓的重要意义。
十三、建昌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兽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案情概要:2024年7月17日经检查发现建昌县某兽药店,存在经营假兽药行为。经执法人员对假兽药清点,核对,登记,扣押假兽药5个品种14盒(瓶),经对当事人依法询问调查涉案金额(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累计355元。非法获取利益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处罚结果:经办案人员调查及收集的证据及事实认定建昌县某兽药经营店经营假兽药行为实属,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卖出的所有假兽药获利人民币:100元,及假兽14盒;2、罚款:1065元;3、罚没款合并执行人民币计:1165元。
案件亮点:近年来随着养殖模式由散养户逐步转向规模化转变。兽药产品质量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建昌县对执行“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力度及监督检查频次也随之加强。本案为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用好药”从源头抓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