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部门预算(2024年)

来源: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财务科日期:2024-02-04

  

  目   录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概况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概况
  一、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农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定。
  (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四)负责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业产业发展,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疫情扑灭工作。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承担农牧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
  (二)农田建设科。拟订农田建设计划,组织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推进农田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承担有关农业农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审批、督办、结果反馈等工作,承担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编报并监督执行部门预决算。指导、监督系统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五)农村经济体制建设与经营管理科。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纠纷仲裁,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垦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农垦经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负责指导农垦产业化龙头项目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指导农垦体制改革和现代农业建设,指导系统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推进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指导系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指导推进农垦新型城镇化、宜居乡村和特色农场建设,负责农垦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农垦社会经济状况统计、财务汇总上报工作;协调农垦重大开发项目的申报工作。
  (六)乡村产业发展科。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统计及数据分析,指导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工作。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负责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
  (七)市场信息与科技教育科(国际合作科、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拟订我市创汇农业发展规划,协调管理我市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承办有关农业方面涉外事务。承担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
  (八)种植业管理科(种业管理科、农机产业发展与生产管理科)。承担稳定粮食产能、设施蔬菜产量的指标任务。起草种植业和农作物种业发展政策、规划。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农业(种植业)保险政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资源管理。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和肥料、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参与国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落实国家和省农机补贴政策,提出农业机械化装备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指导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负责组织农机更新报废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宣传和统计工作。承担推广农机先进作业技术的指标任务,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以及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机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农业机械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机教育、科研、推广、培训、维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工作。
  (九)畜牧产业科。承担畜牧业经济指标任务,拟订畜牧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三次产业融合与产业对外合作,负责推动“互联网+”现代畜牧业和旅游畜牧业发展,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负责全市种畜禽监督管理、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畜禽良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畜禽进出口相关工作,负责畜牧业行业统计、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导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十)动物防疫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办公室、屠宰监管科)。拟订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政策、规划,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培训和科普宣传,承担全市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动物卫生派出机构、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管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畜禽定点屠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规划、资格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市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指导畜禽屠宰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科(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绿色食品办公室)。牵头协调农业农村局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以及绿色食品开发、产品认证、食品标识和标准认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兽药饲料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兽药、饲料行业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无公害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和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
  (十二)渔业经济发展科。起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海洋牧场建设、休闲渔业发展、渔业标准化生产。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水产苗种和水产养殖中的渔用投入品使用、药物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良种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质量认证和水产品产地认定相关工作。
  (十三)渔船渔港监督科。配合有关部门承担重大涉外渔事纠纷处理工作。按分工维护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相关工作,负责渔业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查处渔业安全事故、协调渔业海上抢险求助工作。
  (十四)市委农办秘书科(综合科)。牵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提出农村改革的建议,拟定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提出全市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划协调发展。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葫芦岛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负责处理市委农办日常事务。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工作。负责文字综合工作。组织开展绩效督考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承担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依法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为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一)收入预算1143.78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143.78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
  (二)支出预算1143.78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1010.86万元;
  2.项目支出132.92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纳入绩效管理的项目绩效目标共2个,涉及资金132.92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4年预算收支比上年增加53.14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年初安排项目支出金额比上年增加。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为15.40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6万元,下降9.41%。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4万元,比上年增加0.4万元。主要原因为预计来我市检查农业项目的次数人数增加,年初安排接待费金额增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万元,比上年减少2万元,降低11.76%。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5万元,比上年减少2万元,降低11.76%。主要原因为压减公务用车运行费。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4年,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40.99万元,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交通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日常维修费、取暖费、邮电费、水费、租赁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会议费、电费等。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4年,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 万元,具体为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0万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4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4年应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2个,实际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2个,涉及资金132.92万元。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使用完毕,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7.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8.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2.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4.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25.资本性支出: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第四部分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表
  附件: 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
 

 

  

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