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章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添加时间:2022-05-30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葫芦岛市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9日
葫芦岛市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19〕7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辽农田〔2020〕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是指对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我市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经费合理分担机制,明确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确定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并监督废弃工程设施处置到位。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对水源工程、沟渠、道路、桥涵闸站、林网及输配电等工程进行管护,监督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创新工程运行管护方式,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
第二章 运行管护
第七条 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应落实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经费,对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负总责。所有权人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范围、内容、要求及措施。管护主体应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履行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责任,确定具体的管护人员。
第八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遵纪守法,热心公益 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职责。
第九条 管护人员应定期开展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逐级报告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条 管护人员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是:1、防范向方塘、沟渠等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2、防范超载超限车辆通过田间道路;3、防范各类农业机械违规作业损坏农田工程设施;4、防范认为破坏输配电线路及设备;5、防范其他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应根据工程设施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并做好维修养护记录,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邀请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参与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充分调动管护主体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民群众等发现影响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有权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农田工程设施资产管理制度,掌握各类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工程状况、运行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
第十五条 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章 管护资金与考核监管
第十六条 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
2、在农田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3、依法承包、租赁、拍卖农田工程设施取得的收入;
4、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5、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
第十七条 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管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考核监管机制,加强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督导检查,确保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将建后管护情况列入年度评价激励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