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部门文件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生猪定点 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 添加时间:2023-05-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6日
 

 

  

 

 

  

  葫芦岛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2023-2025年)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肉品有效供给,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持续保障供给、优化布局、改善条件、提升品质、总量减控。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系统协同、适用可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综合考虑生猪养殖规模、屠宰产能配比、疫病防控需要、资源环境承载、城镇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条件、市场消费水平、冷链配送能力、消费饮食习惯等多种因素,积极稳妥推进。
  二、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展现状
  我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44个,其中A级6个,B级38个。具体分布情况是连山区6个,其中A级1个,B级5个;南票区5个,其中A级1个,B级5个;兴城市16个,其中A级1个,B级15个;建昌县16个,其中A级2个,B级14个;绥中县1个,A级。
  我市生猪B级屠宰厂占比86.36%,全部为代宰企业,部分生猪屠宰企业规模小,机械化程度不高、设施设备相对落后,屠宰工艺传统,经营范围单一,发展理念落后,经营者不愿投入过多的成本进行升级改造。
  三、规划目标
  通过规划实施,全市生猪屠宰布局与养殖布局更加协调合理,屠宰点总量进一步压缩,屠宰设施设备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屠宰产能得到明显优化,产品质量得到显著提升。到2025年末,全市生猪屠宰点总数进一步压减;生猪屠宰厂(场)达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NY/T 3348)A级资质要求,力争65%以上生猪屠宰厂(场)达到AA级及以上等级资质要求;全市屠宰产能利用率提升15%以上。
  四、设置要求
  为了保障生猪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确保目标实现,各地生猪屠宰厂(场)设置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前提下,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坚持保障生猪产品供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千方百计保障生猪产品有效供给。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综合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规模、人口密度、地理位置、环境保护以及区域功能差异和产业结构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规划设置。确保生猪产品的保障,确保生猪屠宰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二)坚持区域优化布局。按照生猪养宰配套、协调发展的原则,推动生猪屠宰产能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形成与养殖布局相适应的屠宰产能布局,促进养殖、屠宰协调发展。支持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龙头企业通过联合、收购和订单合同等方式,加快全产业链条发展。提高屠宰厂(场)自建或合同养殖场生猪屠宰比例。推行“规模化屠宰+冷链化配送”相结合的模式。在绥中县、建昌县、兴城市等生猪养殖量大的地区,就近配套建设屠宰加工产业,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鼓励绥中县试点以多种方式开展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和配套体系建设,发展冷链直营配送。
  (三)坚持屠宰条件改善。持续改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条件,按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快生猪屠宰整体换代升级。鼓励引进高标准屠宰加工生产线,提高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水平。淘汰一批以铁锅烫毛、以刀斧劈半、以菜地纳污的作坊式、后院式小型简陋屠宰点。以跨区域流通或大中城市为目标市场,以县(市、区)区域为目标市场的生猪屠宰厂(场),其设施设备分别应当达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NY/T 3348)规定的AA级和A级以上屠宰车间设施设备条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其设置条件和标准、销售范围应符合《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本规划要求。
  (四)坚持产品质量提升。推进生猪屠宰基础通用规范、良好操作规范、管理控制规范、生产保障规范、加工技术规范、检验检疫规范、产品分级规范和质量安全规范等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推进屠宰、分割、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生产要素全流程标准化,持续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做好生猪肉品品质检验、非法添加物质等检测,严厉打击注水注胶等违法犯罪行为。改进检疫条件,提升检疫水平。
  (五)鼓励精深加工发展。鼓励发展生猪产品深加工,推进精细化分割。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等设施,提高猪肉制品加工储藏能力。鼓励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实施冷链物流配送、开设直销经营网点,实施连锁化经营。鼓励企业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加快实现从养殖、屠宰、储藏、运输到市场的全链条可追溯。
  (六)坚持屠宰点总量减控。全市统筹控制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量,原则上按“减一增一”或“减二增一”的方式进行数量控制。持续巩固生猪屠宰厂(场)、点清理整顿成果,确保小型屠宰点数量只减不增。对达不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NY/T 3348)A级资质要求的生猪屠宰厂(场)引导退出。鼓励区域内中小屠宰厂(场)、点通过兼并、重组或联合等方式撤小聚大、撤旧变新。新建屠宰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等要求实施。建昌县和兴城市生猪屠宰厂(场)、点数量超过10(含)个,应在保障本地区肉品供应、区域配置均衡的基础上,通过规划控制、环境保护、政策扶持等配套措施,整合屠宰企业资源,逐步压减屠宰点数量。
  (七)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新、改、扩建各屠宰企业要严格履行环保相关手续,符合法律法规的各项环保要求;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辽宁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实施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保障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在建设、压减、整合现有生猪屠宰厂(场)、点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做好关闭厂(场)、点转产转型,确保平稳过渡。
  (二)指导规范生产经营。各地要加快技术创新,规范企业管理,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提升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屠宰企业信用记录制度,督促依法生产、诚信经营。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
  (三)开展审核清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对全市现有生猪屠宰企业进行逐家逐一审验。对不具备设置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四)实施政策引导确保产品供给。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引导推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鼓励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通过产权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对小型屠宰企业进行兼并,建立完善的供应链体系,促进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增值、供应链安全。合理规划运输半径,推动建设覆盖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加强产销衔接,推进与京津冀地区深度合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生猪屠宰产业升级换代等给予财政补贴。
  牛、羊、鸡的屠宰设置参照执行。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迪